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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共青团系统学习《福州大学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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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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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团组织推优入党工作,请组织各团支部学习新修订《福州大学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并遵照执行。  

共青团福州大学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福州大学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组织要及时通过新生党课,同党外高层次人才、青年骨干教师、新教师谈心等多种方式抓好入党启蒙教育工作。未满18周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周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申请入党的人要写《入党申请书》,若因重病、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应附《关于未能亲自写入党申请书的原因说明》,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情况应书面向党组织汇报。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二级党委备案。

党员推荐办法是: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被推荐对象应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以参加推荐)。

群团组织推荐办法是: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表决等方式,提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工会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共青团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妇联组织主要推荐优秀妇女。不是共青团员的28周岁以下青年申请入党,一般应引导其先积极争取加入共青团组织。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须经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推优意见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即推优对象若在两年内未被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负责推优的群团组织要根据情况讨论是否继续推荐)。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由于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而本科生低年级党支部长期存在“支部党员少、入党积极分子多”的客观问题,因此二级党委应加强统一部署,跨党支部安排优秀师生党员协助新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形成谈话、推荐、培养贯通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要以推进党支部“共建共创”活动为重要抓手,安排本科生高年级党支部(或研究生党支部)和本科新生党支部对接,发挥好组织的力量,切实加强低年级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大力加强高层次人才双培工程建设,完善双培对象政治导师制度,在本单位选派一批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学者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党外高层次人才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培养人(可跨支部担任)。

二级党委同意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后,要及时妥善落实培养联系人,并在一个月内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名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备,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二级党委应将同意备案的意见书面通知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为支委会表决通过日期。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二级党委党校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二级党委党校应将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作为集中培训的学习辅导材料。未经二级党委党校培训合格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均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二级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要书面汇报一次(高层次人才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口头方式汇报)。党支部、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书面思想汇报要加强指导,严把质量关。

每学期初,党小组应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并向支部委员会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或由培养联系人直接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培养联系人要将培养考察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意见内容要结合实际,坚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要做到一分为二,既肯定优点,又指出缺点不足,明确努力方向;不能只写优点、不写缺点不足,或对缺点避重就轻、只提希望;要反映出入党积极分子在组织培养下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改进缺点不足的成熟过程;要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分三个层次提出后续培养意见:①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下一步经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考虑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②继续加强组织培养;③终止组织培养(即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交给二级党委,统一退回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半年内,将审查合格同意备案的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对福建省外转来的,还应换领《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接续培养教育考察的情况。经同意备案予以接续培养的,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对象人选前,应对重点培养对象采取公示、单位群众测评、群众个别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学生重点培养对象要向党支部提交校教学管理系统打印的入学以来成绩单及学院学工组提供的累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研究生发展对象入学以来应无补考现象;本科生发展对象入学以来累积的学业课程(必修、限定选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入学以来无已修未过课程;②累积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达到本专业前50%;③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无补考现象。

除坚持规定的学业基本要求外,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党员发展的唯一条件。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二级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试,未达要求的不应同意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备案要以发展党员计划为指导(一般情况下,备案数为发展计划数的11.02倍的取整数;同意备案的意见应在二级党委党建网页上公布,一般分别在期末党内统计(分别在615日、1215日,下同)前有效;备案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时间。二级党委将民主党派人士列为发展对象之前,须征求校党委统战部意见,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招聘员工等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时,同本人谈话、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与,并做好书面记录。思想政治辅导员应亲自担当学生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谈话人,并负第一责任。查阅有关材料,应复印有关档案作为证明材料,查阅人要负责地签注查阅情况(如写明“情况属实,此件复印自原件”、查阅人签名、查阅日期等)。

发展对象应如实填报《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报告表》。教工发展对象、高中后在校学习经历不连续的学生发展对象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递交本人《自传》。党组织他们的社会经历和表现情况要注意审查

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2.在思想、政治、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和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有问题,发展对象应在党组织调查前主动汇报,不得回避或隐瞒;《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应附发展对象针对该问题的专门思想汇报)。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发展对象培训前,要认真做好政治审查工作,按规范提出《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二级党委在预审通过前,应使有关补充材料完善到位,确保政治审查工作无差错)。

第十七条  二级党委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在学期初,二级党委应提交《关于确定×××年×半年发展对象的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组织发展对象参加二级党委党校集中短期培训。培训情况由二级党委党校如实载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经培训予以结业的,由校党委组织部向二级党委发放经统一编号登记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未能结业的,或在期末党内统计前未能发展入党的,发放新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后续联系培养考察情况。

凡遇个别特殊情况,须在发展对象培训开班前请示校党委组织部,经批准后,采取自学的方法,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党手续。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二级党委预审。二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凡发现《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涂改严重或培养联系人没有亲自填写“联系人意见”的,要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党组织,在换领新表后责成有关人员重新填写。学生党支部要运用“学生党支部管理软件”,如实登录入党材料填写的信息,在通过电子逻辑审核后打印《发展对象预审请示汇总表》及其《发展党员电子预审表》(一式两份),经思想政治辅导员复查合格后,再报二级党委预审。

党支部提交二级党委预审的个人档案材料有:①入党申请书(教职工、高中后在校学习经历不连续的学生应附《自传》);②《关于同意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批复》;③《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④二级党委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或结业登记表);⑤公示材料(对公示反映的问题应附调查笔录);⑥《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附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函调外调材料有效期一般为一年);⑦《学生社区表现反馈表》;⑧《发展党员电子预审表》(学生);⑨思想汇报。在发展对象入党后,上述材料应存入其《党员档案》,其中第18项材料应装订在一起,思想汇报装订在一起,并均以时间为序左上角装订。

《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须加盖二级党委公章,二级党委要做好专门的用印审批登记(应设“发展对象的学号人码、姓名,所属党支部、政治审查责任人签名、思想政治辅导员签名、用印日期”等项目)。

二级党委要存档五年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文书材料有:①《发展党员电子预审表》;②政治审查中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汇报表》、与本人谈话记录、有关从个人档案复印的证明材料;③入学以来的成绩单(学生本人应签名确认)。以上材料党内统计前有效。

二级党委应在审查合格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级党委审查意见”栏,写明“经审查,×××同志经过培养、考察,已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有关材料齐全,预审合格,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其为中共预备党员。现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编号为:×××),请认真指导其填写。”并向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意发展的预审结果在期末党内统计前有效,否则二级党委应收回《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交还校党委组织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二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思想政治辅导员应认真审查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情况,及发展对象对入党后预备期承诺,达到要求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生极个别的填写差错之处,填写人应加盖手印确认。发生严重差错的(如发展对象没有亲自填写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没有亲自填写介绍意见,大面积涂改、多处涂改等),党组织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责成做出深刻书面检查,经二级党委书记同意后,向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更换申请。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每个单元时间(上午、下午、晚上各为一个单元)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不得超过五名。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于一周内报二级党委审批,学生党支部还应向二级党委提供《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支部报批表》(下同报批转正)。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必须坚持党员标准,结合实际、一分为二地提出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二级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  二级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二级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应主要了解发展对象以下情况:

1.对党的认识(重点要了解理性认识情况);

2.入党动机(一看其有无为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二看其有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乐于奉献的精神;三看其有无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觉悟和实际行动);

3.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

4.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5.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着重看发展对象能否对照党员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有根据地进行自我剖析,自觉开展自我批评);

6.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二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二级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二级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被批准入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的,党支部应重新复议,然后再报二级党委审批;二级党委应在决议中写明延期审批原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重新预审,其原《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退回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二级党委审批后一个月内,由二级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每季度,预备党员应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并至少找入党介绍人谈心一次。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的书面思想汇报要严把质量关。

每学期的组织生活会上,入党介绍人要提出培养考察意见,党支部要做出考察鉴定,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要把预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性修养锻炼、践行预备期党员承诺、对缺点不足提高思想认识及克服改进等四个方面情况作为预备期的重点考察内容。

预备党员应参加二级党委党校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未能结业者,不得同意转正。

党组织还要创造条件,为学生预备党员安排合适的社会工作岗位,强化实践锻炼,使之成为学生管理服务、学生社区服务、青年志愿服务、考研就业服务的先锋,把他们培养成为校院学生组织、大学生班级、创新创业团队、大学生社团的工作骨干。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为确保学生党员先进性,凡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出现两门及以上补考重修课程,或在预备期满时尚有挂科的,应延长预备期;发生考试作弊或替考,应及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含预备期未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受到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的,应当相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二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本人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十天左右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时,党支部书记要及时找入党介绍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必要时还应找预备党员谈心。党支部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十五天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不得以预备党员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为由而长时间推迟讨论。

第三十二条  二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载入《预备党员考察表》《毕业生党员现实表现组织鉴定表》,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装入《党员档案》,交二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各二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二级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高层次人才、青年骨干教师、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连续三年出现发展教工党员空白点的二级党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发展党员工作检查中,党支部应提供的主要工作文书材料有:

1.党支部的《工作手册》(含党员名册;重点检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讨论发展对象人选、接收预备党员<附政治审查报告>、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半年考察,在党员大会上宣布二级党委审批结果等会议记录);

2.《入党申请人登记表》及《入党申请书》《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

3.《关于同意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批复》;

4.学生班级的《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及《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

5.原始的群众测评票、正式党员无记名表决票(每次会议各用一个信封装票)。

发展党员工作检查中,二级党委应提供的主要材料有(其中的第3至9项应运用“党内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打印):

1.二级党委《工作手册》(重点检查发展党员审批讨论会议记录<附学生党支部报批表>,半年发展党员情况自查报告,××年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

2.《二级党委××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3.政审预审情况登记表(附政审预审工作文书档案材料);

4.《二级党委现有党员名册》及《常用党内统计信息报表》;

5.《二级党委审批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及《党员档案》(应保持平时保管状态);

6.通知党员个人的《党员发展通知书(存根)》;

7.通知党支部的《关于发展党员工作审批结果的通知》;

8.《关于确定××年×半年发展对象的工作情况报告》(含发展对象名册);

9.《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的报告》(附积极分子备案批复文件);

10.二级党委党校的工作计划、试卷、学员名册等;

11.二级党委委员无记名表决票(每次会议各用一个信封装票)。

第三十七条  二级党委每年应当向学校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二级党委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应坚持工作需要原则,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有效调控。一是要巩固本科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党建工作格局。切实按照“一年级重培养、二年级重发展、三年级建支部、四年级再教育”的工作节奏制定好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二是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长期不发展等不正常现象,做到发展党员年度均衡、学期均衡。三是要坚持毕业班少发展、慎重发展甚至不发展,杜绝临毕业前突击发展,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毕业前倒数第二个学期发展的本科生党员应是学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副职及以上,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正职及以上,班级的班长或团支书等主要学生干部,或曾为学校、学院作出突出贡献,或可按期毕业、表现优秀的边疆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十八条  二级党委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二级党委聘任的组织员,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二级党委要建立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杜绝党员档案材料遗失现象。审批教工入党后,二级党委组织员应及时将党员材料交校人事处归档。新转入党员组织关系的,应在一个学期内完成党员材料催档、查档等工作。

二级党委要为学生党员档案管理提供安全可靠设备,并指定在职党员教工专人负责。一般限党委组织部门、二级党委正副书记、二级党委组织员可以查阅党员档案,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查阅学生党员档案。除办理选调、党员转正手续、发展党员检查、党籍审查外,不外借党员档案。借用党员档案须登记借用原因、借用时间、借档人、归还时间等详细信息。

凡党员档案遗失的,均要查清责任。首先,要查清二级党委有无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党员档案管理制度;其次,要查清二级党委党员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再次,要查清具体管理责任人是否严格执行制度;最后,要查清楚责任人的应负责任,予以党内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凡使用复印、伪造、无校党委组织部登记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而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因管理不善而遗失的,均要追究二级党委管理责任,并予以党内通报。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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